1月7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车用起重尾板装配与采用技术需要贯彻推行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尾板不再计入总重。
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汽车尾板不计入总重及整备水平
自2020年2月10日起,对于新申报《汽车生产企业及商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强制性商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装配或者选择尾板的车型,其总水平和整备水平不计尾板水平,但应在《公告》参数其他栏和《机动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备注栏中注明尾板水平,尾板装配应符合《车用起重尾板装配与采用技术需要》(GB/T 37706)有关需要。
2、2月10日后,不是所有车都能加尾板
已注册登记的汽车加装尾板,由尾板生产企业根据准则需要负责装配。对于2020年2月10日后生产的汽车,仅《公告》和CCC认证中可选装尾板的车型才可加装尾板。
3、核验超载时,不再计入尾板重量
各区域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培训和监督管理,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根据国家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准则,对出具尾板装配合格证明的货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各区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依法为装配尾板的货车办理机动车辆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生意,在机动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上签注“加装尾板”并单独签注尾板水平。
对已注册登记货车加装尾板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变更备案时,应当查验汽车,审查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尾板装配合格证明,在机动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上签注“加装尾板”,并根据尾板装配合格证明单独签注尾板水平。
各区域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据机动车辆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辆行驶证等,依法为装配尾板的货车进行道路运输证核发和变更,签注内容与机动车辆行驶证需要相同。
对在汽车使用加装尾板符合规定的,其总水平和整备水平不计尾板水平。各区域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联合治超执法中,对扣除尾板水平后,车货总水平不超越超限超载认定准则的,禁止以超载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