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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需把握哪些方面?

   日期:2019-09-21     来源:www.vqunkong.com    作者:二手网    浏览:545    评论:0    
核心提示:二手网09月20日讯《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建立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方案,《土壤污染防治法》以及《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方法(

变宝网09月20日讯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建立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方案,《土壤污染防治法》以及《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方法(试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方法(试行)》等构建起了基本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方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既是土壤污染风险识别的起点,也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起点。

土地采用人是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第一责任人,但由于《土壤污染防治法》刚颁布推行不久,大多数责任主体尚未不知我们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亦不清楚何种情况下需要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本文基于《土壤污染防治法》,对何时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进行介绍。

法律规定了哪些情形需要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2.变更土地用途,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情形。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前。

4.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土地采用权收回、转让前。

5.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

6.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时。

7.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

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责任主体共三类: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采用权人、地方人民政府。

1.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推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是第一责任主体。

2.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法律规定土地采用权人应当推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3.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推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土地采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采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推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2)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采用权人均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的启动。(3)责任主体灭失的情形。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成本该由谁来承担?

原则上,谁是推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的责任主体,谁负担成本。

两种特殊情形可以申请土壤污染防治基金:1.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采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2.《土壤污染防治法》推行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污染地块,土地采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哪些用途?

初步调查的用处,简言之,就是通过将初步调查的结果与土壤污染物的“筛选”作对比,以判定是不是需要进一步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筛选”是判定是不是启动场地环境风险评的启动。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列举了45项基本污染物检测项目的筛选,以及40项其他土壤污染物的筛选。在这一标准出台之前,全国并没有统一的土壤污染物筛选,个别区域如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等制定了本区域的场地土壤环境健康风险筛选,但伴随国家标准的出台,有些地方如上海市自行停止执行地方标准。对于没有停止执行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如果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则继续执行地方标准。

通过初步调查,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未超越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的,则代表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视(即低于可接受水平),无须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超越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的,则意味着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即可能超越可接受水平),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初步调查无法确定是不是超越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的,则应当补充调查,作进一步判别。

对于《土壤环境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没有列入的污染物项目,有必要进行检测的,可以依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等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开展风险评估,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怎么开展?

一、第三方服务机构的选择。《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对于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采用权人而言,一般需要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此项工作。现在只要求第三方服务机构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并没有相应的资质要求。

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备案要求。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方法(试行)》规定,机构改革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也即意味着机构改革完成的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要报送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尚未完成机构改革的区域,向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采用权收回、转让前,所形成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除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

三、特殊情况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要进行评审。两种情况下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一类是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况;另一类是,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所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有关责任主体负有哪些法律责任?

1.未根据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行政处罚上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采用权人,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

2.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除加强处罚力度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成本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采用权人承担。

3.土地采用权人未根据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除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外,同时处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4.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不真实调查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有关业务,并处五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方法(试行)》的规定,第三方专业机构在编制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这家机构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软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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